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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智联网络系统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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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智联网络系统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国际智联网络系统学会。英文名称是Institute on Networking System of AI,缩写为INSAI 

第二条  本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从事人工智能学科及相关学术事务的专业人员和专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科技类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的政策、规章、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面向智联网络系统及相关专业学术事务,为全球相关学科及单位的专业人员提供一个相应的学术活动平台,促进智联网络系统专业人员相关学术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全世界人工智能与通信网络技术与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活动地区所在国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的所在地:上海市。本会的活动范围:全球。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 组织和促进智联网络系统相关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学术培训工作;

(二)组织和促进智联网络系统相关的学术出版、学术咨询和学术评审工作;

(三)组织和促进智联网络系统相关的标准研究和学科创新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智联网络系统相关的学术研究及交流、学术出版及培训、学术咨询及评审、标准研究及学科创新活动等。(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开展业务)。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个人会员必须是在本会所属的智联网络系统学术领域内从事科研、生产、教学、应用、情报和编辑出版工作,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职称一般在中级以上。

(四)个人会员中的学生会员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并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位经历。

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凡进行人工智能学术领域内的科研、生产、教学、应用、情报、编辑出版工作的机构、院校、研究所、工厂、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四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学会设理事会,理事由学会会员选举产生。理事会一般每年8月份召开换届会议(理事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为学会的常设权力机构,领导秘书处执行履行学会运营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组织下一届理事会换届,审议理事候选人名单;

(二)选举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学会新任会士(Fellow)提名名单;

(四)审议学会年会及战略委员会会议方案;

(五)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决定学会秘书处机构的设置;

(六)审议学会决算、变更、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审议学会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变更;

(八)审议其他学会重大事项,决议学会重点工作方向。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大会。视情况,也可采取线上或者线上结合线下的方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大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二条 理事大会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秘书处可以与参会人员约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

第二十三条 理事大会可采取线下举手表决或线上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议。理事大会决议事项与理事有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二十四条 理事大会由理事长召集或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理事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理事召集或主持。

第二十五条 理事大会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大会的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线下会议需附上会议签到记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二十七条 新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经过理事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秘书处发布给全体会员,一般情况下做等额选举。选举结果由新一届理事会对外发布。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本会会费;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利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8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本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下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二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秘书处发布给全体会员投票,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所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所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